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2民初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岳新成与蒋军、梁爱生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新成,蒋军,梁爱生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316号之一原告:岳新成。被告:蒋军。被告:梁爱生。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岳新成与被告蒋军、梁爱生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岳新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新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军、梁爱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新成撤回对被告蒋军、梁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35元,由原告岳新成承担。审 判 员  贺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