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于天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天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954号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616256257。法定代表人:舒策丸,总裁。原告: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丁佐勇,总裁。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天丁,男,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西大街**号*幢*单元3-5,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53********。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天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38元,减半收取计2519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月星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