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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谭成财与李振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成财,李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谭成财,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振荣,女,1951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谭成财与被执行人李振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赔偿款5447.68元、诉讼费2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振荣与申请执行人谭成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5447.68元及诉讼费250元,合计5697.68元,于2018年1月1日前一次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8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