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玉英与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英,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167号申请人:李玉英,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申请人: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胡欣,总经理。李玉英与牙克石市美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李玉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玉英负担。审 判 长 刘树亭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