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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郎佳兴申请执行杨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佳兴,杨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郎佳兴被执行人杨志东本院在执行郎佳兴与杨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因该车辆未在本院实际控制中且无法查找下落故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我院已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刘 长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