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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康娟、陈美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康娟,陈美平,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叶康娟,女,住波兰。被执行人陈美平,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黄垟乡黄垟村,组织机构代码:55288890-9。法定代表人朱伯和。本院依据2016年05月03日生效的(2016)浙11民终00263号判决书,于2016年06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美平、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扣划被执行人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为00×××79的存款54372.12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二、立即扣划被执行人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为39×××36的存款31000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开户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青田隆泰钼业有限公司(缴款账号:62×××62)执 行 员 刘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维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