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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娟娟与李书民、孙勤英、刘惠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娟娟,孙勤英,李书民,刘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张娟娟,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勤英,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书民,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惠萍,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书民、孙勤英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娟娟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刘惠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720元、执行费23880元,共计2448600元,但被执行人李书民、孙勤英、刘惠萍拒不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书民、孙勤英、刘惠萍存款244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