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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江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江涛,杨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361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雅林,男,汉族,该社不良资产管理中心职工。被告秦江涛,男,汉族。被告杨敏,女,汉族。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江涛、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由于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跃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