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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玉杰、王宝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玉杰,王宝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298号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5-21号。法定代表人:孙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超,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杰,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被告:王宝福,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杰、王宝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国栋审 判 员  赵文新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