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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志与曹军、曹福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曹军,曹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640号申请执行人:徐志。被执行人:曹军。被执行人:曹福昌。申请执行人徐志与被执行人曹军、曹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军、曹福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军、曹福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46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