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海军、成定芳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军,成定芳,肖阿祥,梁天喜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21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海军,男,1974年3月11日生,江苏省涟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成定芳,女,1990年12月21日生,重庆市万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曾因卖淫于2013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肖阿祥,男,1990年7月15日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梁天喜,男,1988年12月2日生,湖北省江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军、成定芳、肖阿祥、梁天喜犯介绍卖淫罪一案,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苏040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海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成定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肖阿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梁天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收成定芳、梁天喜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海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军、原审被告人成定芳、肖阿祥、梁天喜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属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梁天喜自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海军、原审被告人成定芳、肖阿祥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成定芳具有劣迹,原审被告人肖阿祥具有前科,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海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军撤回上诉。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安民审判员 朱文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