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与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周安保,该××队队长。被执行人: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陈幼华,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法定代表人:陈运卉,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法定代表人:陈东初,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与被执行人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285480.53元及利息。1、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上列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3、在房产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大冶大道40号龙腾宾馆有房屋(产权证号:01-19714,建筑面积:1934.03㎡)一栋,该房屋已查封,但短时间内无法处置。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上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力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