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棱钢砂有限公司、涂浩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新棱钢砂有限公司,涂浩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3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8241-4。法定代表人熊旺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新棱钢砂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关口镇长流塆,组织机构代码:72202632-5。法定代表人涂浩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涂浩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棱钢砂有限公司、涂浩益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2017)鄂1125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南豫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