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孙雪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孙雪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037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樊君鹏。委托代理人:鲁玉警,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雪峰,娜,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雪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水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