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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常振省与吴喜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振省,吴喜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73号申请执行人常振省。被执行人吴喜菊。关于申请执行人常振省与被执行人吴喜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振省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不在家中,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5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乔向阳审判员  李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佰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