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财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明月与贺洪儒伍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月,贺洪儒,伍慧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730号申请人明月,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曹萌,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辜海生,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贺洪儒,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伍慧,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申请人明月与被申请人贺洪儒、伍慧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明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贺洪儒、伍慧价值3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明月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