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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高某与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高某,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高某。被执行人折某。申请执行人王某、高某与被执行人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27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高某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39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