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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乔美玲、侯增荣等与吴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美玲,侯增荣,徐彦梅,武学慧,吴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胡振华,曹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8行初4号原告乔美玲,女,194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原告侯增荣,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原告徐彦梅,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原告武学慧,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吴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黄河路。法定代表人:吴华,该局局长。第三人胡振华,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第三人曹坤琴,女,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乔美玲、侯增荣、徐彦梅、武学慧诉被告吴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行政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中,乔美玲、侯增荣、徐彦梅、武学慧以四原告与第三人内部做出了妥善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美玲、侯增荣、徐彦梅、武学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美玲、侯增荣、徐彦梅、武学慧承担。审 判 长  曲桂智代理审判员  赵志良人民陪审员  林连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