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学根、谢荣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根,谢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根,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谢荣华,男,1960年11月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根与被执行人谢荣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荣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299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4元、鉴定费3600元,执行费1099.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荣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