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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保字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刘爱平、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平,刘某,于鑫娜,于清山,薛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保字211号申请人刘爱平,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刘某,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隆化县。被申请人于鑫娜,女,200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被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于清山,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被申请人薛桂珍,女,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申请人刘爱平与被申请人刘某、于鑫娜、于清山、薛桂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爱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某、于鑫娜、于清山、薛桂珍多有的位于隆化县西阿超乡西阿超村的二层楼房一处,期限为2018年6月26日止。经审查,申请人刘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做出了(2017)冀0825财保字14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将(2017)冀0825财保字148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财保字14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浩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