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开勇与刘中华蒋先芝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勇,刘中华,刘胜伟,蒋先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勇,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刘中华,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刘胜伟,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蒋先芝,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渝015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中华、刘胜伟、蒋先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中华、刘胜伟、蒋先芝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开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刘中华、刘胜伟、蒋先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刘中华、刘胜伟、蒋先芝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中华有银行存款3366元、刘胜伟有银行存款334元,现本院已划拨,用于交纳诉讼费2300元和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刘中华、刘胜伟、蒋先芝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开勇对此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5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