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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九江市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德安县奔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59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彬,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鼎峥总经理。第三人德安县奔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小江,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九江市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426民初85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款15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74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邓辉龙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