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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程伟与张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程伟,张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22号原告:吕程伟,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丁志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俏娜,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弦龙,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吕程伟与被告张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张弦龙偿还借款19万元并赔偿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程伟的委托代理人盛俏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弦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2013年10月15日,被告张弦龙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12万元,原告均以转帐方式交付上述借款本金。2014年1月1日,被告张弦龙补充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吕程伟人民币19万,约定三年之内归还。因被告张弦龙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程伟借款人民币19万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750元,由被告张弦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王平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