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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四川品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四川品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棠湖西路一段115号。负责人张勋,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品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9号1栋1层7号。法定代表人刘磊。被执行人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9号。法定代表人徐银。被执行人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青利。被执行人徐银,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品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075546.3元。执行中,本院穷尽调查手段后未查找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8075546.3元。被执行人四川品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兴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银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8075546.3元。二、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第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