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小琳与被执行人王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琳,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琳,女,1988年3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威海市文登区抱山街。被执行人:王波,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航空工程学院军人,住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琳与被执行人王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彩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