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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时杨与被执行人姜英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杨,姜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保41号申请执行人时杨,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105295416,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曙光街。被执行人姜英俊,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5711093110,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拜泉县丰产乡礼让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杨与被执行人姜英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78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大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