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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伍国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伍国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长汀县。主要负责人:罗彬兴,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伍国槐,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30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伍国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几处店房待处置变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1304558.66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