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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建林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建林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95号罪犯高建林,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曾于1998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7年12月21日因次盗窃罪、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1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林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19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建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1914分。本次减刑于2016年12月19日向南平市建阳区法院缴纳5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建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至2017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