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彭中华与重庆吉泰益然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中华,重庆吉泰益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135号原告彭中华,男,194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代露,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井丽,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吉泰益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莲花街5号附2号。法定代理人肖天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中华诉被告重庆吉泰益然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中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中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彭中华承担。审判员 李炳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