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彭丽蓓与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7民初10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丽蓓,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初109号原告:彭丽蓓,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群(原告彭丽蓓母亲),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彭丽蓓与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院(2015)穗中法民二破(算)字第5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彭丽蓓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亿元以下,未达到我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且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冯敬芬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瑞丹陈丽园审判长 冯敬芬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瑞丹陈丽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