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潘方碧与杨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方碧,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01号申请人:潘方碧,女,汉族,1965年0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杨林,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潘芳碧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林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潘芳碧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合川区XX门市(产权证号:XX号)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芳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潘芳碧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潘芳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