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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恢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爱江与王邦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江,王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恢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爱江,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胡百平,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王邦顺,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江与被执行人王邦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爱江于2017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爱江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2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任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