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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与李克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李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96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克松,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李志良与被告李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914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李克松负担案件受理费9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李克松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300元,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克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49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叶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