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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032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显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显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032号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后东自然村老南桥1号。法定代表人:蒋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显银,男,成人,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翠,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所地句容市。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显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显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市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