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晶晶与被告沈阳海奥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晶晶,沈阳海奥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394号原告:马晶晶。被告:沈阳海奥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京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倩。。原告马晶晶与被告沈阳海奥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玥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