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卫霞、曹伟与刘春生、张晓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霞,曹伟,刘春生,张晓芹,刘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105号申请执行人:赵卫霞。申请执行人:曹伟。被执行人:刘春生。被执行人:张晓芹。被执行人:刘建梅,女,汉族。赵卫霞、曹伟与刘春生、张晓芹、刘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执行不力,为使案件尽快执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法院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仁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