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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顾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顾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固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3995547U。法定代表人:潘永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忠华,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顾忠华(2017)浙0281执20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泮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