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栾材跃、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栾材跃,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申4号原审原告:栾材跃,男,汉族,1970年7月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金龙,男,汉族,1971年6月3日生。原审原告栾材跃与原审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曲秉堂审判员  王德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