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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X与邓舒桓、郑艳、何学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邓舒桓,郑艳,何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X,男,生于1973年2月2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邓舒桓,男,生于1977年1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郑艳,女,生于1976年2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何学刚,男,生于1976年2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邓舒桓、郑艳、何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何学刚与张嘉共有的位于达州市商业用房一套(所有权证号:x,建筑面积737.0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何学刚与张嘉共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商业用房一套(所有权证号:x,建筑面积737.05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限内,该房屋交由被执行人何学刚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更、转让、变卖、赠与和设定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正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