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齐亮与哈尔滨梦天湖商务会馆有限公司黄河路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齐亮,哈尔滨梦天湖商务会馆有限公司黄河路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3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齐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梦天湖商务会馆有限公司黄河路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永久商厦AB栋1—2层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福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青杨,该公司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艮清,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王齐亮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梦天湖商务会馆有限公司黄河路分店(以下简称梦天湖会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齐亮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齐亮工伤住院后,梦天湖会馆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未解除与王齐亮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审判决虽对劳动关系给予了确认,却又在判项中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致使王齐亮至今未能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而无法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王齐亮诉求确认与梦天湖会馆的事实劳动关系为确认之诉,不涉及时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齐亮2010年7月经同学介绍到梦天湖会馆担任保安工作,月工资为2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7日1时许,王齐亮在单位门前执勤时被一伙面戴口罩、手持木棍的年轻男子打伤,致双肩部软组织挫伤,右锁骨远端骨折。于2010年11月9日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行右锁骨骨折合并右肩锁关脱位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梦天湖会馆为王齐亮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王齐亮一审诉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梦天湖会馆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一审法院以“王齐亮于2010年11月7日离职,直到2015年6月16日才向梦天湖会馆主张权利,已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了王齐亮的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一审以王齐亮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王齐亮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认为梦天湖会馆未与王齐亮签定劳动合同,尚无法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梦天湖会馆称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王齐亮与梦天湖会馆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无须再行确认。”但判项却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二审认定事实正确但判项错误,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懋 审判员 王晓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