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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更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志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志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70号罪犯马志营,男,1993年4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东少刑初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志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马志营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东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马志营的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2015年12月11日依(2015)菏刑执字第1629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运河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马志营在有期徒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马志营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罪犯马志营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志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志营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程海军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