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轧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轧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宏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坤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薛耀华,范晓培,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52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4号。被执行人天津市轧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东侧江西义地。法定代表人徐鸿章,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宏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薛耀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坤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4号办公楼1—05号。法定代表人薛耀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法定代表人段香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薛耀华,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范晓培,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刘刚,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轧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宏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坤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广聚商贸有限公司、薛耀华、范晓培、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津高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津高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生审判员 刘津生审判员 周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