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375号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成,职务:经理。被告:王雷,男,现住宝清县宝清镇。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清县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希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