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世强与杜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世强,杜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杜世强,男,生于1986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杜建平,男,生于1983年11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1日杜世强申请执行杜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杜建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杜世强借款15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建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