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530,1116,1242-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新建与被执行人诸金银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荣,诸金保,李新建,张香云,朱仁水,虞善龙,诸定锋,贾双全,诸征兵,俞三水,诸小狗,李国富,诸德清,张小英,夏小付,诸金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530,1116,1242-125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荣、诸金保、李新建、张香云、朱仁水、虞善龙、诸定锋、贾双全、诸征兵、俞三水、诸小狗、李国富、诸德清、张小英、夏小付15人。被执行人诸金银。申请执行人张志荣等15人与被执行人诸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35号、(2017)苏0117民初2953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31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7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31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39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6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20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9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0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09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28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3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8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拍卖了被执行人诸金银在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的56687股本金,成交价为30万元,15位申请人均按比例受偿,2017年6月27日均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35号、(2017)苏0117民初2953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31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7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31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39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6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20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9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0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09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28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3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8号、(2012)溧洪民调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飞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