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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祖菊、赵更联等与魏放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菊,赵更联,赵玲玉,魏放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30号原告杨祖菊,女,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告赵更联,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赵玲玉,女,汉族,2005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联法,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赵玲玉之父亲。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放新,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附1号。代表人文晓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祖菊、赵更联、赵玲玉与被告魏放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放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祖菊、赵更联、赵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放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祖菊、赵更联、赵玲撤回对被告魏放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杨祖菊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贺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