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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丰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盛世伟业木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丰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盛世伟业木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812号原告:广州市丰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贝村庙贝大道一巷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盛世伟业木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科技西路7号3号车间之一。法定代表人:陈添明。原告广州市丰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盛世伟业木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丰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丰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9.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丰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