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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孟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20号原告:孟某,女,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绍华,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祥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