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孟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20号原告:孟某,女,1990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绍华,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祥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