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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西安同泽工贸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西安同泽工贸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同泽工贸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西安同泽工贸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同泽工贸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