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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亦跃与秦祥考、陈静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亦跃,秦祥考,陈静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民初1830号原告:叶亦跃,住宁海县。被告:秦祥考,住宁海县。被告:陈静迪,住宁海县。原告叶亦跃与被告秦祥考、陈静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秦祥考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陈静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秦祥考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亦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祥考、陈静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秦祥考于2016年6月17日出具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和收条各一份交原告收执,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并由被告陈静迪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祥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亦跃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静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静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祥考追偿。如果被告秦祥考、陈静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秦祥考、陈静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林德春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章小徽 关注公众号“”